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背本法规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停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形成损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则应当承当法律义务的规则。
劳务派遣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则应承当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行政义务和民事义务。
一 、行政义务
依据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当的行政法律义务分为两种,一是,对普通的违背本法规则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矫正。责令矫正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只是一种弥补性的行政义务,是对违法者消弭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请求。这里所指的主管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目前,依据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劳动行政部门担任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人事部门担任对人才市场的监管。相应的,劳务派遣单位也有一局部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局部是由人事部门审批,因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应由其审批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停止。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停业执照。罚款作为最常见的行政处分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富罚,指行政主体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当金钱给付的处分方式。与罚款是一种财富罚不同,撤消停业执照被以为是一种资历罚。资历罚又称才能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才能或资历的处分措施。依据行政处分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则,才能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撤消答应证或者执照两种。撤消停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运营资历或者行为才能,行政相对人因而失去合法运营的资历,丧失相应的行为才能。我国以停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即停业执照的获得是企业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故停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亲密相关。如公司法第七条规则:“设立的公司,由公司注销机关发给公司停业执照。公司停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也分别规则:停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企业法人注销管理条例》和《公司注销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白的规则。《企业法人注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则:“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经企业法人注销主管机关审核,准予注销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停业执照》,获得法人资历,其合法权益受国度法律维护。”第十六条规则:“申请企业法人开业注销的单位,经注销主管机关核准注销注册,领取《企业法人停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公司注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则:“经公司注销机关核准设立注销并发给《企业法人停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因而,企业的成立不只应当依法向注销机关申请设立注销,还要取得相应的停业执照,否则,就不能视为合法成立,不具有作为一个企业从事正常消费运营的行为才能。因而,撤消停业执照也就成为对企业施行监视管理最常用、最严厉和最有效的手腕。
依据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则,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罚款应由其主管部门即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施行,而撤消停业执照,则应由该停业执照的颁发机关施行。因而,撤消劳务派遣单位停业执照只能由企业注销部门,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施行。2001年4月19日,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注销机关能否有权对非本机关注销注册的公司违背注销管理规则的行为施行行政处分问题的回答》中规则:“对公司违背注销管理规则施行撤消停业执照行政处分的,应由原公司注销机关作出。”依据该回答意见,撤消企业停业执呼应由原注销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因而,劳动派遣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处以罚款。但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都不可直接行使撤消停业执照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能够将该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状况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撤消停业执照的倡议,但撤消停业执照的行为,只能由企业原工商注销机关行使。
本条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了罚款和撤消停业执照两种处分,但与我们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准绳并不相违犯。“一事不再罚”是一个法理学上的概念,也被以为是行政处分的一项根本准绳,目的在于避免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采取相同或者类似的屡次处分,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表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准绳以及法律安定性的请求。
“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同一品种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一事不再罚准绳,主要包括三方面意义,第一,一事不再罚的“一事”是指契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第二,“不再罚”是指一次处分准绳上只能给予一种处分,特别是罚款普通状况下只适用一次。第三,作为一种例外,在法律另有规则的状况下,其他行政主体可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再次给予性质不同,或者同一品种但一定合理限度内的处分。因而,一事不再罚并不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行为,只能给予一种处分,本条款中,劳务派遣单位违背本法规则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停业执照与行政处分法的规则并不相违犯。
劳务派遣单位被撤消停业执照后,其作为企业法人的运营资历被强行剥夺,不再具有从事运营活动的行为才能,并最终招致企业法人消灭,但该企业法人并没有立刻消灭,其民事诉讼主体资历仍然存在。撤消执照将直接招致企业终止,但仅是招致企业终止的缘由,其自身并非企业终止的时间标志,只要等清算程序完毕并办理工商注销注销后该企业才归于消灭。撤消劳务派遣单位的停业执照后,劳务派遣单位应进入清算阶段。在清算阶段,劳务派遣单位并未丧失民事主体资历。但其主体资历遭到严厉限制,民事主体的性质由运营法人转变为清算法人,民事活动的目的由盈利转变为清算,并且不得展开新的运营活动。因而,依据上述规则,劳务派遣单位被撤消停业执照后没有清算债权债务的,应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清算主体能够起诉应诉。
二、 民事义务
“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形成损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义务”,这是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遭到损伤的民事义务的规则。需求留意的是,劳动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形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遭到损伤的,应承当赔偿义务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还包括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具有高灵敏、低本钱以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性,现曾经成为一种被广为承受的用工方式。但与普通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本质与方式相别离,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由一个完好的劳动关系割裂为两个残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有关系没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关系。因而,劳务派遣中呈现了一些问题,损伤了劳动者的权益,好像工不同酬、义务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益得不到保证等。因而,为避免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形成损伤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才能承当赔偿义务,本法规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遭到损伤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义务。
连带义务是我国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义务制度,是一种加重义务,只要法律明文规则或当事人明示商定时方可认定成立,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即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使债权取得最大限度确实保及满足。连带义务经过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义务,有效地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则,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请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局部或一人实行全部或局部义务,被恳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本人对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需债务没有全部清偿终了,每个连带债务人不管他能否应债权人恳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局部,都有清偿的义务。
除一个或几个义务人或全体义务人就义务范围承当全部义务的对外效能外,连带义务的特殊性还表如今诉讼效能和对内效能上。诉讼效能是指,依据连带义务的规则,债权人能够向一个、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同时或先后为一部或全部之恳求,与之相顺应,在诉讼中,债权人既能够单独起诉某一债务人,也可将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且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被告时,一切连带义务人具有共同诉讼人(共同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身份,不得将其中局部人列为第三人。内部效能,表现为对外的给付义务由连带义务人中一人或几人完成后,这些人成为内部的新债权人,其他义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外部原债权方若为连带的债权方,转给内部债权方后,内部债权方是二人以上时,也不成立连带债权,只成为按份的债权;债务方是二人以上的,也不再成立连带债务,只成为按份的债务。即便无法肯定各自的份额,也要准绳上推定份额均等。不过,假如对外给付义务是由连带义务人中某一人或某几人过错形成的时,只由过错人成为新债务人。
因而,法律规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遭到损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义务,这关于遏止用工单位不实践承当用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实践承当不了用工义务,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受损的权益得到赔偿,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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